小汽车租赁合同模板
发布日期:2024-11-15 09:10:49 阅读量:100
小汽车租赁合同
甲方(出租方)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联系地址:
联系电话:
乙方(承租方):
身份证号码:
联系地址:
联系电话:
出租、承租双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之规定,本着平等互利、友好合作的原则,就汽车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,订立本合同,并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乙方信息
乙方因 需要,向甲方租赁 型号车辆 辆,颜色 为 色,车架号为 ,车牌号为 ,行驶公里数至 ,行驶范围为 。
乙方 ,证件号码 ,驾驶员姓名 ,身份证号码 ,驾驶证准驾车型 。
第二条 租赁期限、租金、保证金
(一)租赁时间为: 年 月 日 小时。
(二)租赁期限: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
月 日 时止。
(三)租金单价为: 元/(年/月/日/小时),租金总额为:人民币(大写): 元。租金交付时间为 ,交付方式 。
(四)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(大写): 元。双方也可约定采取 方式担保。
(五)租车期间平均每天行驶里程不得超过400公里,超过里程部分按照___元/公里加收租费。
合同届满后,乙方按时交还车辆(包括双方确认的随车携带的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相关标志、标识、随车附件等),且结清承租车辆违章罚款及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后,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。
第三条 租赁车辆保险
甲方确认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 保险。
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、义务
(一)权利
1、依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的权利。
2、向乙方收取租金、保证金、双方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。
3、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车辆丢失、损坏的,有权要求乙方赔偿。
4、租赁车辆须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,对不符合要求、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,有权不提供汽车租赁服务。
(二)义务
1、严格落实承租人实名制身份查验登记制度。
2、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机动车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且年检合格、状况良好、设备齐全的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的齐全的有效证件。
3、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、车辆行驶所需证件及随车附件,并办理相应确认手续。
4、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的投保费用,并明确告知乙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,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责任,向保险公司提出和协助办理理赔事务。
5、乙方要求增加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的,甲方可代办,费用由乙方承担。
6、向承租人提供车辆故障救援、维修和车辆替换等服务。故障救援以及维修期间免收租金(因乙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毁除外)。租赁车辆经维修、救援后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,甲方应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。
7、承担租赁车辆的日常保养及车辆正常损耗发生的修理费用。
8、公示车辆租金、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。
9、对所获得的乙方信息有保密义务。
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、义务
(一)权利
1、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。
2、有权知晓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。
3、有权获得甲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。
4、就租赁车辆的瑕疵从甲方获得救济的权利。
(二)义务
1、承租人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。
2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,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,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。
3、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。
4、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、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识。
5、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,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,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、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,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、变卖、转租。
6、协助甲方在规定期限或约定时间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和维修保养。
7、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、被盗抢,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毁的,应立即向公安部门、保险等机构报案,并及时通知甲方,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,依法承担交通事故以及车辆被盗的相应责任。
8、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,如遇车辆故障报警,承租人应立即停驶,及时告知甲方,等待救援或到指定的地点维修,如因继续驾驶导致扩大的损失,由乙方承担。
9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,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客、货运输经营活动。
10、承租期间,乙方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,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承担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。
第六条 意外风险
(一)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,甲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。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,风险损失的计算、赔付,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。
(二)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、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出租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。
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
(一)提供未经年检或检测不合格的租赁车辆的,乙方有权
解除合同,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 %的违约金。
(二)逾期交付车辆的,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车辆租金 %的违约金。
(三)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、救援、车辆替换等服务的,乙方有权解除合同。甲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,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 %的违约金。
第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
(一)逾期交纳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车辆租金 %的违约金;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,按照逾期时间由甲方按日租金计收租金,并向甲方交纳逾期应付租金 %的违约金。
(二)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,应按未履行租金总额的 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
(三)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;造成损失的,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:
1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;
2、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 日的;
3、买卖、转让、抵押、质押、转租、转借、典当租赁车辆,涂改租赁车辆备案卡及相关标志、标识的。
(四)承担因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及使用范围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、停运损失;承担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的停运损失;承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。
修理费依照相关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计算,停运损失按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计算,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。
如果发生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事故,由乙方按不超过维修费用30%的金额赔付加速折旧费,并承担维修期间车辆停驶费用。
(五)承担擅自改装、更换、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
成的损失。
(六)承担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。
第九条 担保
乙方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方式租赁车辆的,担保人应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,并约定承担下列第 种方式:
1、一般保证责任。
2、连带保证责任。
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
本合同发生争议,由各方协商解决,或者申请有关机关调解,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
(一)甲方、乙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合同,补充合同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甲方、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,仍以本合同为准。
(二)乙方如要求延长租期的,须在合同到期前 日内提出续租申请,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为乙方续租。
(三)本合同经甲方、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。若有担保人共同订立合同的,需担保人、甲方、乙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。
(四)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方、乙方各持一份。
(以下无正文)
甲方:
法定代表人(签字):
日期:
乙方:
法定代表人(签字):
日期: